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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私房政策的问题

时间:2011-06-16 来源: 【字体:

 
关于华侨如何补办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咨询人:彭裕彩  留言时间:2011-03-21 15:00:24
 
现在我要向各位领导反映一件事:我家十三间侨房土改时被错没收分给分住户居住,1985年落实侨房政策时宣布退还华侨业主。但当时因为分住户无房居住,工作组与我家人商议,同意由政府从落实侨房款中拿出6334元补偿款给我们侨户,我们侨户收到侨房补偿款后,侨房继续给分住户居住。时过境迁,现在分住户已经全部搬出迁入新居,侨房已经倒塌。我们将情况反映给县侨务部门,要求收回侨房所在的宅基地。侨务部门答复是:政策已经于1985年落实,不能再重新落实,并叫我们尽可能与分住户私下协商解决。我们想了解:当时侨务部门只是用钱补偿给我们,并没有将侨房归还给我们侨户,这是否违反了中办发【1988】44号等有关文件、政策?我们如果要收回侨房所在的宅基地,应该走怎样的途径?请领导们给予答复,万分感谢!

      

回复内容:

您在网上的留言收悉。现就您提出侨房发还的有关政策问题答复如下:据您提供的信息,地方政府于1985年通知按照侨房政策发还您家原有侨房,但当时因原先分住户无房居住,有关部门与您家人协商,您的家人同意侨房政策继续给分住户居住,政府从落实侨房款项中拨专款给业主经济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中第五条第二款“私人占用华侨私房,退还又确有困难的,可由地方政府酌情予以补助”之规定,您原有的房屋属于已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1-6-15 1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