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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先生“空地”问题的回复

时间:2011-11-30 来源: 【字体:

 
关于陈先生“空地”问题的回复

 
咨询人:陈先生  留言时间: 2011-11-03 19:45:18
 
 我是美国华侨,我家空地在土改时让出空地作为合社用,经过多次的变革,现我家的空地还在空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我还能在这空地上建房吗(我家持有50年代的土地使用证)使用权还是属于我吗?    
 

      

回复内容:

陈先生:

         您通过侨网给我办的留言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关于您家在祖籍地的空置宅基地是否能收回问题,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粤侨办〔2011〕3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租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第四条“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规定的精神,所谓华侨在农村宅基地的概念界定,是指华侨在原籍农村自有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且必须是“唯一住房”,或者华侨在农村原有房屋“拆除或坍塌”的“原宅基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有关地块直到土改“出让”时并无地面房屋,是空置地块,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条件。

 

回复时间: 2011-11-15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