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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颁布三大国家级功能区条例 11月1日起同步施行

时间:2021-11-02 来源:南方日报 【字体:

  南方日报讯 (记者/蔡沚彦)11月1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推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并于今年11月1日起同步施行,标志着汕头市三大国家级功能区从此有了自己的条例。

  汕头高新区筹办于1992年4月,2017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高新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要求高新区在培育优势特色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方面探索示范。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建设和管理模式,并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研发,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汕头综合保税区的前身是汕头保税区,于199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20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是粤东地区现有唯一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是全国首个由保税区转型升级的综合保税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分别从综保区的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配套区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从内容上看,要求综保区精准招商,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五大中心”。同时,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支持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式,并建设综保区产业发展和生活配套区,实现综保区与濠江区、汕头港内外联动发展。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在2014年设立,是全国唯一以侨命名的国家级重大改革开放平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更加突出“侨”的特色。将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是条例的鲜明特点。据介绍,华侨试验区将通过强化招商链式思维,强化精准招商、一把手招商,持续狠抓营商环境提升,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经济特区,以“侨”搭桥等方式,形成全链条、精准化招商引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