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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侨办吕志毅主任谈侨务政策与法规

时间:2011-12-16 来源:广东侨网 【字体:

 

广州市侨办主任吕志毅

 

  (主持人):如何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


  (吕志毅):根据2009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解释: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但是,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主持人):归侨、侨眷的身份由什么部门来认定?


  (吕志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主持人):什么是“三侨生”,他们在升学方面,有何照顾政策?如何办理有关程序?


  (吕志毅):“三侨生”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2004]32号文件精神,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学校,给予照顾录取;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港澳居民捐资兴办的学校,应当优先录取。报考大专院校未被录取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愿意继续报考升学的,可继续留原校补习。


  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侨务部门为其提供身份确认证明书的,由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书。


  (主持人):华侨港澳同胞向国内捐赠物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如何办理?


  (吕志毅):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实行专项管理,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第十四条规定,华侨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所在地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华侨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所在地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拟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赠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持人):广大华侨港澳同胞素有向广州捐赠物资,支持广州建设的传统,在此方面,作为侨捐监管部门的广州市侨办出台了什么法规政策?


  (吕志毅):一、我市作为著名的侨乡,改革开放至2007年底共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36亿多元(不含通过广州市转赠给其他省市的款物),还有大批文物等,为广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部分受赠单位存在着重捐轻管、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出现了违背捐赠人意愿、挪用侨捐款物、随意改变侨捐项目公益用途等问题,挫伤了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积极性,妨碍了社会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为进一步加强侨捐资产的监管,规范捐赠过程中各类主体的行为,促进我市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09年4月29日,广州市政府以市政府令第17号颁布了《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规定》,该规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成为全省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加强侨捐监管规定的城市。


  三、该《规定》有以下五大亮点:1.在全国首次对受赠居间人的资格和义务进行了规范;2.对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3.提供了捐赠协议的公共指引服务;4.对省侨捐监管政策及措施进行了具体细化;5.明确了责任的追究制度。


  (主持人):近年来,广州市在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开展为侨服务等方面,有何新举措?


  (吕志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近年来,我市在改善困难归侨侨眷生活以及为华侨子女回穗接受教育提供便利等方面,出台了指导性意见,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0年9月,我办根据国侨办侨内发〔2008〕105号和粤侨办〔2010〕42号文精神,在总结多年扶贫济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和农业局等六单位协调和沟通,出台了《关于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在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的救助以及就业和培训工作的帮扶四个方面,细化了扶贫救助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政策,加大了扶贫救助的力度,有力保证了困难归侨侨眷救助工作的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办联合市教育局,于2010年3月发布了《关于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中小学的补充意见》(穗府侨〔2010〕14号)。该意见再次明确了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中小学时,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报考高中学校同等待遇;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华侨华人子女,可凭初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历证明,免试入学。该意见的出台,较好地满足了华侨华人子女回穗就读的需求。

 

  (主持人):十分感谢吕主任在百忙之中为我们详细介绍了有关侨务政策与法规,也感谢各位网民的积极参与和对广东侨网的大力支持。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谢谢各位!


  (吕志毅):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