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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侨办副主任林琳就《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出台实施接受专访

时间:2015-09-30 来源:广东侨网 【字体:

9月25日,省侨办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林琳在侨务工作媒体通报会上对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

  全国首部保护华侨权益综合性地方法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明天起(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广东省侨务法治建设的新突破,在全省侨务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南方日报》记者日前就《条例》制定出台的过程、特点等采访了广东省侨办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林琳。

  南方日报:作为一名全程参与《条例》立法的侨务工作者,您有何体会?省侨办牵头推动,不懈努力,主要发挥了什么作用?

  林琳:我有幸参与了《条例》立法的全过程,深深感到:我省对《条例》的立法是认真、负责的,广泛听取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做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是立得住、立得好的。

  《条例》能够顺利出台,是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在4年多的立法过程中,省侨办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主要做了五个方面工作:一是争取全国人大侨委、国务院侨办同意支持我省率先立法,并积极启动《条例》立法工作。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华侨权益保护的情况和问题。到重点侨乡市县、港澳地区和和部分国家,深入基层侨务部门、侨资企业、侨捐项目、侨商组织、华侨社团开展调研;召开列席省人大会议的华侨、列席省政协会议的华侨代表及华侨特邀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海外华文媒体、互联网站刊登相关内容,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国家、我省、外省制定的涉侨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提供给省有关部门参考。四是做好《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条例》稿,并广泛听取意见作多次修改;《条例》稿报送省政府、省人大后,我们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侨委和法工委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五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对不同的看法和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介绍华侨的历史和作用、国家领导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立法的目的、依据和相关侨务政策法规等,及时解释回应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凝聚共识。总之,《条例》的立法历经四年多,能够顺利出台非常不容易,是各方面支持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南方日报:请您简要介绍《条例》制定出台的经过。

  林琳:《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多年来,我国侨界不断要求和建议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据了解,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立法机关就曾考虑制定“华侨、归侨、侨眷保护法”,在近些年的全国“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有关华侨权益保护的议案或提案,但至今国家还没有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

  在2011年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吴锐成、袁泉联名提出《抓紧制定保护条例 切实维护华侨合法权益》的提案,省政协列为专门委员会督办专题提案,交由省侨办办理。省侨办对办理该提案高度重视,当年3月上旬派我带队到全国人大侨委、国务院侨办就立法问题请示,得到大力支持。此后,省侨办与省人大侨委、省法制办就《条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广东开展《条例》立法很有必要,立法条件也已成熟,并同意由省侨办牵头起草。此后,省侨办即着手《条例》立法的准备工作,在2011年12月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提请省人大制定〈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请示》。在2012年、2013年分别向省人大侨委、省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立法的函件。2013年底和2014年初,省人大和省政府分别把《条例》列入5年立法规划和当年立法预备项目。2014年12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送审稿)。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在3月、5月、7月的全体会议上对《条例》送审稿、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7月31日,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为了做好《条例》立法的起草和审核、修改、审议工作,省侨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侨委、省人大法工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政协外侨委、致公党广东省委、省侨联也就《条例》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还分别在广州、深圳、北京召开有著名法律专家、律师参加的征询意见会,广泛听取了法律专家和著名律师的意见,并委托暨南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咨询会,根据专家的意见对《条例》做反复修改。由于充分依靠专家的智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条例》的质量。

  南方日报:在维护侨益方面,《条例》体现了哪些特点?

  林琳:我个人认为,《条例》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平等性。《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在涉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华侨权益的基本原则;二是全面性。《条例》是现行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集大成,是至今为止包含内容最多、最全面的保护华侨权益的法规;三是针对性。重点围绕侨胞最切身、最关心、最迫切的权益问题,如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华侨社保、华侨教育等方面的权益进行立法,为解决现实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可行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条规定都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找到依据,具有合法性。二是比较具体。对现实生活中问题较多的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等权益的保护,以及侵权的处罚等,尽可能做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五是创新性。如华侨成立社会团体,华侨知识产权保护,华侨在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华侨出国定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等,都具有创新性,较好地回应了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

  南方日报: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基本内容?

  林琳:《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共设四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并对华侨概念做了界定;第三条明确了“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2.第二章“华侨权益”,共26条,是《条例》的核心部分,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1)规定了华侨政治权益。第九条对华侨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及其合法权益和合法活动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规定了华侨的人身权益。第七条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3)规定了华侨的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一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及依法应当享有的保障权利。

    (4)规定了华侨的生育权益。第十三条对华侨生育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5)规定了华侨的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对华侨子女、华侨学生的教育权益作了规定。

    (6)规定了华侨的财产权益。第十五条到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华侨购买房屋、房产租赁、房产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华侨祖墓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华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股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二十条对侨汇、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利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7)规定了华侨的投资权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华侨投资兴办产业”,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七条分别对保护华侨投资经营权、投资财产权、生产经营土地确权、企业投资开发用地征收补偿、招投标权益等作了规定。

    (8)规定了华侨的捐赠权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华侨捐赠的税收优惠和税费减免;第二十九条对华侨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华侨捐赠人的权利、华侨捐赠项目的命名等作出规定;第三十条对华侨捐赠项目形成资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第三章“法律责任”,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四章“附则”,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