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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时间:2010-06-22 来源: 【字体:
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文件

粤侨办[2005]99号


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市、县(区)侨办(外事侨务局):
  
  我省是全国主要侨乡,海外侨胞众多是我省的独特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积极支持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在我省捐款赠物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折合人民币350亿元,占全国侨捐总数的70%;捐建道路、桥梁、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逾24000项,建立各类公益事业基金会近3000个,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侨捐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丰碑,是我省调动海内外积极因素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在新形势下,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了对侨捐项目的管理维护,出现了违反侨捐法规,损害捐赠人权益,侨捐财产流失的现象,伤害了捐赠人的感情,影响了侨捐项目作用的发挥,不利于我省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对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有必要在全省建立侨捐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金、文物、图书及其他,下同)监督管理制度,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的需要。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的重要物质、文化基础。把侨捐项目管理好、维护好,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服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关心、支持我省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富裕、安康的广东做出新贡献。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弘扬民族精神、华侨文化的需要。侨捐项目凝聚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恋祖爱乡、造福桑梓的精神,体现了华侨文化的特质,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侨情教育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把侨捐项目维护好、发展好,对弘扬民族精神、发展华侨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落实侨务工作宗旨的需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侨服务”侨务工作的宗旨,就要坚决贯彻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始终把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根本利益作为侨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他们的积极性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侨务工作宗旨、依法护侨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侨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十分关注侨捐项目,通过侨捐项目不仅可以加强与捐赠人的联系,还可以带动华裔新生代及其他侨胞的工作。建立侨捐项目的监管制度,有利于构建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联系的渠道,延伸海外侨务工作领域,培育侨务资源,实现侨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侨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从过去的以审批代替管理或重审批轻管理,转变到为主体对象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侨捐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将侨捐项目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是侨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
  
  从200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用两年时间做好侨捐项目的普查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底子清,即核清本辖区内侨捐项目情况;档案齐,即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档案资料库;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制度完备,即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管制度;监管到位,即监管工 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发动。发动是提高全社会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县(区)应上下联动扎实抓好发动工作,策划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宣传活动,一般2个月内完成该步骤。
  
  1、广泛宣传。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和侨务宣传阵地,采取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家乡建设的贡献,侨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涉侨捐赠管理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侨捐项目的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的社会氛围。
  
  2、重点发动。主要是办好侨务干部学习班、“五侨”部门座谈会、捐赠人代表座谈会、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座谈会、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主动做好或支持、配合做好侨捐项目的监管工作。
  
  (二)普查。普查是摸清全省侨捐情况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县(区)按以下步骤在6个月内完成普查工作。
  
  1、公告。将开展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调查和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有关事项告知公众。
  
  2、自报。广泛发动受赠单位、捐赠人填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登记表》,对受赠单位应规定上报时间。
  
  3、核查。以县(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统计。
  
  4、建档。以县(区)为单位按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
  
  5、公示。将普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6、查漏补缺。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受赠单位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补报,政府主管部门应予补办;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要书面说明情况,存入档案。
  
  (三)确认。确认是对由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或发起捐赠兴建的公益项目的确认,确认是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重要步骤。各县(区)应在3个月内完成确认工作。
  
  1、原则。
  
  (1)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实物后基金的顺序进行确认,重点做好1978年以来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
  
  (2)可对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进行确认,也可对整体项目(如某所学校、医院)进行确认;
  
  2、 范围
  
  (1)以每一个项目金额(含捐赠物折款,下同)10万元人民币作为确认起点(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确定确认起点)。
  
  (2)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
  
  (3)捐赠金额虽不到总投资额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程序
  
  由受赠单位填写《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报表》,持有效证明(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附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情况的书面报告),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呈报,侨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4、要求
  
  (1)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金额应进行认定,既可以认定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以认定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认定程序为捐赠人(或其委托人)、受赠单位持有效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呈报,侨务部门审核后颁发《捐赠证书》。侨务部门也可根据普查登记的结果和档案资料,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2)确认工作要与设立标牌、签订责任书同时进行。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侨务部门要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受赠单位要与侨务部门签订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
  
  (四)验收。省侨办将制定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细则,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省、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分别验收下一级侨务部门的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县级侨务部门验收受赠单位的侨捐项目管理工作。
  
  四、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改变用途报批制度。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应建立与捐赠人联系的制度。在规划建设时,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侨务部门汇报,征询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侨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审核备案制度。受赠单位应将侨捐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备案。侨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侨务部门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报侨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四)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全省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的数据化和网络化。各地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五)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各级侨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部门协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公示制度。各地要将侨捐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五、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各级侨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根据省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责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建立电子工作平台所必要的设备。
  
  (二)整合力量,加强协调。各级侨务部门要调动和整合“五侨”力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推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督办和执法检查力度。市县(区)侨务部门在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阻力,要及时向上一级侨务部门报告,上一级侨务部门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严重违反华侨捐赠法律法规的项目要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向监察部门通报。
  
  (四)重点指导,以点带面。省侨办对侨捐项目较多的江门市进行重点指导,各级侨务部门应在条件相对成熟,工作基础较好的行政区域建立示范点,总结成功经验,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工作的全面进行。
  
  (五)开展评比和表彰。省侨办将对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开展评比和表彰活动,对开展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工作不积极、监管不力的单位与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