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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9-06 来源: 【字体:

(1982年4月9日) 〔82〕侨政会字第01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 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 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 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问题,现将他们出境探亲待遇 通知如下: 
   

 

   一、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 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 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 次的,按国务院国发 〔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 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 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 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 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 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国发〔1981〕3 6号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 理。 
    

 

  三、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 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 探亲(不包括港澳),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 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其假期和路费,比照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在国内会见 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享受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未婚归侨、侨眷 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 受国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 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 国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 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的路费自理。 
    

 

  四、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 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待遇,由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 
    

 

  六、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和出境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申请 出境探亲,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国公民入境,各地公 安部门应尽快审批。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待遇 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除第三条外,均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本通知也适 用于外籍华人眷属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