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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14-07-05 来源: 【字体:

   《广东省信访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四、信访事项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五、信访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六、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哪些场所?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一)信访事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信访事项属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事项属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七、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注意什么?

  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八、信访人有权就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九、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十、哪些情形信访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提出的诉求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三)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五)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六)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七)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十一、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十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十三、信访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二)信访人提出复核申请,复合机关依法作出的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三)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自行启动核查程序,核查机关依法作出的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七、违法信访的信访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违法信访行为,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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