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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侨生”证明办理中提交回国定居证相关说明的通知

时间:2014-02-19 来源: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侨办(外侨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目前各地侨务部门正在开展受理“三侨生”证明申请的工作,一些地方侨务部门希望我办就《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的程序规定》第六条第3项、第七条第3项有关提交回国定居证的具体操作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华侨回国定居证是按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入户证明文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前回国定居,且散居社会的归侨,户口已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回国定居证,应提供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并加盖公章或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的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

  二、安置在华侨农场的归难侨属于政策性安置,无需提供回国定居证,应由所在华侨农场出具接收安置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安置在华侨农场后又调整安置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归难侨,应由现所在单位查核人事档案后,出具接收安置和调整安置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回国定居的,应提供回国定居证复印件(原件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档案中)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

  四、归侨本人为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公章的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及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联系人:崔东,电话:020-8735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