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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复议指南

时间:2018-01-13 来源: 【字体:

  一、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侨办(外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法处,办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海山街8号,邮编:510105,联系电话:020-87353379。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四、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复议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提供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书、确认书、复函等);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

  六、受理审查: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七、办理程序:案件受理后,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日内履行答复义务。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八、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收费标准:无。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